不久前,《中国花卉报》接到一封读者来信,信中就其公司经营的苗圃被当地有关部门要求苗木只允许出售不允许补栽的情况,寻求帮助。这是怎么回事?有关部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来信原文如下。 《中国花卉报》社: 我公司于1999年通过政府招商拍卖荒山的形式取得了荒山绿化的使用权五十年,并且一次性缴清了五十年的使用费,同时取得了林权证。最近,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一纸会议纪要,要求我们只准卖树,不准补栽,而且出现了新栽树被城管用挖掘机强行推倒的行为。请问开发区这种行为合法吗?我们还能继续栽树吗?我们的损失谁负责? 武汉某园艺公司 2017-10-24 对此,本报高度重视,并请到行业相关律师对此事做出解答。 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巍 : 一、该公司对承包的荒山有合法承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该公司是以拍卖方式承包的荒山,这一承包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承包权来源合法,且已经取得林权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对承包的荒山有承包经营权,该承包经营权还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公司在承包荒山上种植花卉、树木是依法行使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阻拦。 二、如果政府部门的行为是代表政府的行政行为,则该行政行为违法。 1.从描述的情况来看,行政执法人员不允许种植新的花卉、苗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可以在自己承包的荒山上种植花木。 2.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没有正式通知承包人,没有告知承包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承包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所应享有的权利。 3.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三、如果政府行为是代表原始发包方村委会,应视为是发包方违约,发包方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 按咨询的事项看,应属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区政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单方仅以会议决议的方式行为,私自变更合同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卫东: 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发展花木产业,于1999年以荒山拍卖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50年,并一次缴清了使用权费用。企业经营范围为绿化苗木种植、生产及销售。企业以种植苗木保证企业运转和生存,至今一直正常经营。然而近段时间,政府相关部门却指令该企业只允许卖树不允许补栽,使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必须严格履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即应向企业下达通知、听证,如企业继续种植苗木还必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企业享有的权利。如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显然,政府相关部门禁止企业种植苗木,还推倒新栽植苗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粗暴的执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提起诉讼。 经营苗圃是“土里刨食儿”,其中的辛苦不言而喻。对一个苗圃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就是其发展的根基,这一点得不到保证,企业发展中必然时时自危,难有恒心。 当初,作为招商的重要项目,被“远接高迎”地引进来。多年来,作为当地的龙头企业,该企业在生态绿化和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中都起了积极带头作用。生态绿化和农民致富都是国家当前大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对于这样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更应该善意保护,而不是当发展利益发生变化,就不顾合同约定,简单粗暴处理,寒了企业的心。 希望相关当事人能够重视此事并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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